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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是--以下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是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02-16

    以下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是--以下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是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变更和终止劳动权利和义务协议。劳动合同可由双方协商一致订立,除了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双方还可协商约定其他条款,但以下条款是法律不允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 第三,劳动合同的内容。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首先需要明确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有关的必备内容主要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以及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等其它事项。 空白劳动合同,一般是指合同正文部分留有空白,缺乏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和双方具体权利义务的合同。实践中劳动者被要求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的情形时有出现。空白劳动合同是否可以拒绝签订?为了顺利入职听从用人单位安排签订的空白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来了解与空白劳动合同有关的法律问题。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答:可以。《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用人单位有关信息、劳动者有关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条款。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指出,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空白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以该合同无法定必备条款为由拒绝签订,必要时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民办学校在制定劳动合同时,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来进行,如果稍有不当,就会引发劳动争议,劳动合同上的有些细节的约定就是劳资双方博弈的关键所在。事实上,除了上述必备条款之外,学校还可根据员工本人的工作岗位,拟定一些其他的条款,但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遵循法律法规。 (4)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劳动纪律”不再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可能的解读是“劳动纪律”不再是企业和员工一对一协商约定的结果,而是集体协商的产物。 13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仅约定了期限、劳动报酬,不完全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可以视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且上述有效的劳动合同条款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3.合作协议可以视为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还可视为书面劳动合同,虽缺少一些必备条款,但并不影响已约定的条款及效力,仍可起到固定双方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作用。 首先,要看调岗或者变动工作地点是否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尤其是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中必备的条款,若要发生变更,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反之,不允许用人单位单方肆意变更。 实际上,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可以通过补充协议或法定途径予以弥补,如缺少社会保险条款,可以通过相关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解决。因此,法律对于书面劳动合同在形式上应具备的内容持比较开放与包容的态度,并未禁止当事人订立条款不完备的书面劳动合同。 2、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还可视为书面劳动合同,虽缺少一些必备条款,但并不影响已约定的条款及效力,仍可起到固定双方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作用,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第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首先应了解劳动合同必备哪些条款,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应与用人单位认真协商,不可以草率签订,特别要注意劳动合同是否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 降薪调岗:劳动报酬以及工作地点均属于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用人单位虽有自主经营权,但不能单方面随意进行变更,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若未达成合意,将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以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形式向用人单位履行告知义务,并在该通知书中明确载明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方便后期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 【地点约定】1、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之一。符合劳动合同工作地点约定区域内的搬迁,不视为劳动合同的变更情形。职工应当服从,履行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企业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三)、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及约定条款。《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是从劳动合同的效力看,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对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作了规定,但并未明确规定缺少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属于无效合同。 劳动合同的中止可以分为法律规定的中止、当事人约定的中止以及实际履行的中止。劳动合同的中止条款不是劳动合同的强制性条款,劳动合同未约定中止条款也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岗位职责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是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重要依据。岗位职责、岗位说明书、职责考核规章,特别是责任状类、考核指标化标准、考核合格线标准及薪酬职级结构等,用人单位均应当以有效形式履行向劳动者公示告示的义务。用人单位依规考核,根据考核事实证据,考核事实证据应当告知被考核人,有效行使自主管理权。确保未来争议案件审理中有效履行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的内容是通过具体条款体现的。合同的条款,分为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约定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具有与法定条款同样的约束力。